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舉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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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舉措的通知
遼政辦〔2022〕14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遼寧省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舉措》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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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遼寧省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舉措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發改財金〔2022〕271號)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最大限度減少疫情對服務業的影響,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加快恢復發展,現提出以下助企紓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務業普惠性紓困扶持措施
1.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在政策規定期限內,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按月全額退還給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以及“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4個行業,存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2.實施增值稅和所得稅優惠政策。在政策優惠期限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3.提高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在政策規定期限內,將科技型中小企業加計扣除比例從75%提高到100%。(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4.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在政策規定期限內,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5.減半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2022年對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小微型企業,經稅務機關核準后,對該年度上述兩項稅額減半征收。(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6.實施延長社保費繳費期限優惠政策。2022年1月至4月屬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征繳期限延長至2022年4月29日;2022年1月至6月屬期醫療保險費征繳期限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征期延長期內免收滯納金。(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7.實施失業保險優惠政策。2022年延續實施總費率為1%的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按規定對不裁員、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企業和職工個人上年度實際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提高資金返還比例。(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8.給予減免租金的房屋業主稅收優惠。2022年,對于為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國有和非國有房屋),在本年度內按月免征減免租金對應月份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金額不超過減免租金額,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免稅期限不超過6個月,其他地區免稅期限不超過3個月,并在本年度內申報享受。(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國資委、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機關事務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9.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導銀行優先支持困難行業特別是服務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導致停工停產的服務業企業,適度降低貸款門檻。對服務業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支持省及各市設立并用好企業應急轉貸資金,提供短期資金融通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沈陽分行、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10.發揮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場化工具引導作用。2022年,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按其普惠小微貸款余額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續貸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正常辦理續貸業務,避免產生限貸、抽貸、斷貸。(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大連銀保監局,省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11.繼續推動金融系統減費讓利。利用好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下行機遇、落實好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下調政策,推動實際貸款利率持續下行,鼓勵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大連銀保監局,省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12.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幫助受疫情影響企業續保。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服務業小微企業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由省及被擔保企業所在市財政各給予年化0.5%的擔保費補貼;發生代償風險的,省財政承擔不低于20%的風險責任。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向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注資。(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13.推進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快實現全省統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主動推送服務信息、兌現政策。(責任單位:省營商局、省直相關部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14.支持中小企業積極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對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采購人應專門向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采購,不再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15.開展涉企違規收費專項整治行動和線上線下促銷活動。完善協同治理和聯合懲戒機制,堅決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推動線上線下消費深度融合,促進生活服務消費恢復,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市民和困難群體發放消費券。(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二、餐飲住宿業紓困扶持措施
16.給予防疫支出補貼。2022年對餐飲、零售行業企業員工核酸檢測費用,按照100%予以補貼;有條件的地區對企業防疫、消殺支出給予補貼支持。(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17.鼓勵互聯網平臺給予服務費優惠。引導外賣等互聯網平臺企業進一步下調餐飲住宿業商戶服務費標準;引導互聯網平臺企業對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的餐飲住宿企業,給予階段性商戶服務費優惠。(責任單位:省商務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18.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運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交易流水、經營用房租賃以及信用信息等數據,擴大信用貸款規模。鼓勵符合條件的餐飲住宿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大連銀保監局、遼寧證監局、大連證監局,省商務廳、省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19.提高保險機構保障能力。鼓勵保險機構優化產品和服務,對因疫情導致營業中斷造成損失的餐飲住宿企業,擴大保險覆蓋面,提升理賠效率。(責任單位:遼寧銀保監局、大連銀保監局,省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20.引導企業開展助老服務。鼓勵餐飲企業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并給予適當支持,但不得強制餐飲企業給予配套優惠措施。(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商務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21.降低企業檢驗檢測費用。2022年減半收取餐飲住宿企業電梯、鍋爐、鍋爐水(介)質檢驗檢測費用。(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三、零售業批發業紓困扶持措施
22.支持縣域商業體系建設。推動農產品“一個上行”,提高農產品商品化處理和錯峰銷售能力。推動供應鏈、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務“三個下沉”,鼓勵龍頭商貿流通企業為本地生產流通企業、農村商業網點等提供服務,增強實體店鋪經營水平和抗風險能力。(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23.切實保障農產品供應。保障“菜籃子”產品供給,多措并舉做好產銷銜接。加強農產品供應鏈體系建設,完善農產品流通骨干網絡。(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24.加強零售業批發業金融支持。對各市商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應急保供、重點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設等名單企業,鼓勵引導銀行加大信貸支持,適當降低貸款利率。零售業批發業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同等享受本文件第18條政策。(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大連銀保監局、遼寧證監局、大連證監局、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四、旅游業紓困扶持措施
25.暫退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2022年繼續對符合條件的旅行社維持80%的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暫退比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進一步提高暫退比例。加快推進保險代替保證金試點工作。(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遼寧銀保監局、大連銀保監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26.加強銀企合作。組織開展金融機構與旅游企業對接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A級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鄉村旅游經營單位、星級酒店、旅行社等重點文化和旅游企業加大信貸投入,適當提高貸款額度。(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大連銀保監局、省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27.加大對旅行社扶持力度。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將符合規定舉辦的工會活動、會展活動等組織籌辦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確定預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旅行社支付資金。(責任單位:省直機關工委、省文化和旅游廳、省總工會,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28.充分發揮各類金融工具作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增加旅游業有效信貸供給。引導金融機構合理降低新發放貸款利率,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旅游企業主動讓利。鼓勵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大連銀保監局、遼寧證監局、大連證監局、省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29.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I建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務中心,建立旅行社、旅游演藝等領域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庫。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旅游普惠金融產品,對旅游相關初創企業、中小微企業和主題民宿等個體工商戶,分類予以貸款支持。(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大連銀保監局、省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30.激活文化和旅游消費市場潛力。2022年繼續對旅游企業“引客入遼”、品牌獎勵、項目建設給予資金補助。鼓勵國家級文化和旅游消費試點城市及其他有條件的地區,聯合金融機構或平臺類企業發放文旅消費優惠券,引導旅游企業同步推出各類優惠活動。(責任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五、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運輸業紓困扶持措施
31.實施鐵路航空和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業增值稅優惠政策。2022年鐵路、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免征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汽車、長途客運、班車等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責任單位:省稅務局、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32.支持現代綜合交通樞紐體系建設。充分利用中央財政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政策,支持公路、水運和綜合貨運樞紐、集疏運體系建設。(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33.給予新能源出租車和城市公交資金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難的新能源出租車、城市公交運營等支出。(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34.支持航空領域項目建設。充分利用中央財政民航發展基金政策,支持航空航線、安全能力建設,中小機場和直屬機場運營和安全能力建設,機場和空管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民航遼寧監管局、省財政廳,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35.支持機場平穩運營。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樞紐機場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受疫情影響嚴重的民航機場注冊發行債務融資工具。(責任單位: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銀保監局、大連銀保監局、省金融監管局、民航遼寧監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六、保障措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工作部署,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推動政策執行落實工作力度,指導幫助企業用足用好政策措施。要落實工作臺賬制度,定期調度各項工作進展情況。涉及地方事權的,各地區要進一步研究制定具體措施,有關情況于4月30日前報省發展改革委。
各地區、各部門要持續做好幫扶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把握好政策的時度效,拓展宣傳渠道,創新宣傳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提升市場預期。
在按照統籌疫情防控措施總體要求,優化完善疫情防控機制,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大政策落實情況督查力度,狠抓政策落實,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確保各項紓困措施直達基層、直接惠及市場主體。
附件:關于相關政策措施的說明
附件
關于相關政策措施的說明
1.第1條措施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是指: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第10條措施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按其普惠小微貸款余額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是指:對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為1-5級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民營銀行(含互聯網銀行)等六類,人民銀行自2022年起按照其普惠小微貸款季度余額環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1%提供資金激勵,對其當季余額增量為負的,后續季度補足后再計算增量。
3.第14條措施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p>
4.第1、5、8、9、12條措施提到的小微企業和第7、12、18、24、29條措施提到的中小微企業是指:①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②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5.第2、4條措施提到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